無錫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 工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是 工商總局和被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范圍內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職權。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則》等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記違法行為,原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機關和違法行為發生地外商投資企業記機關均有權進行處罰,但 工商總局《關于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能否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問題的答復》(工商外企字[2002]第71號)又有特別規定,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應當由該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其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 由該公司的登記機關實施行政處罰。